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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伴侣签证上诉

奇隐·蔡
Qiyin Chuah
Mar 12 2017
Red stamp with the words 'Visa Approved' on a white 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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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分享了一个关于成功代表QC Immigration客户完成的签证上诉的故事。

您是否在寻求帮助准备英国配偶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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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姓名和识别细节已更改,以保护我们客户的隐私。

A女士在其作为英国定居人士的民事伴侣的入境许可申请被拒绝后,向QC Immigration寻求帮助。她的女性伴侣B女士被视为已定居人士,因为她持有英国的无限期居留权。因此,B女士是赞助人。该申请最初由他们之前的律师提交,并根据移民规则附录FM的EC-P1.1(d)条款,特别是E-ECP.2.6和2.10,被内政部拒绝。拒绝的理由是他们不满意这段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以及这对夫妇没有打算永久共同生活在英国。

关系与民事伙伴关系

这对夫妇首次相遇于2004年,并于2008年开始同居。他们于2011年正式登记为民事伴侣。

Unfortunately, Ms. A was an overstayer in the UK at that time as her earlier visa had expired for 6 months. Despite their same-sex relationship receiving tremendous support from family and friends in the UK, the couple did not want to be in further breach of any Immigration Rules that would essentially affect their relationship. They arranged for Ms. A to returned to her home country, Malaysia, in order to submit an appropriate visa application to return to the UK. This was in accordance to Home Office procedural rules, as any application made within the UK by an overstayer (in the absence of a subsisting relationship with a Settled/British child), would have been refused outright).

性别与财务问题

  1. 当A女士回到马来西亚时,她来自一个没有在世父母的小家庭,她最亲近的家庭成员是她的妹妹,妹妹在结婚后皈依了伊斯兰教,并且强烈反对同性恋关系。A女士不想在没有得到妹妹接受的情况下离开马来西亚。这给这对伴侣带来了很多痛苦,并决定推迟他们的回国签证申请。此外,他们在马来西亚的一些朋友也不接受他们的同性恋关系,并对她的态度有很大的不同。所有的情感困难都阻止了B女士去马来西亚探望A女士,因为害怕加剧家人和朋友的反对。而且,马来西亚有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任何同性恋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 最终在2013年,这对夫妇决定继续申请签证,因为他们再也无法忍受分离。然而,B女士无法证明她有相当于年薪18,600英镑的收入以满足Appendix FM financial requirements 下的英国移民规则。

签证申请与首次内政部拒签

幸运的是,到了2015年,A女士的姐姐开始改变她的立场,对这对夫妇的关系更加接受,因为她意识到他们彼此之间是多么真正的情感依赖。到那时,B女士也改善了她的财务状况,以满足财务要求。

2015年3月,A女士以B女士的民事伴侣身份申请进入英国的定居通道入境许可,但该申请随后在2015年5月被拒绝,理由是申请未满足关系要求。内政部在拒绝信中强调,自A女士离开英国后,这对夫妇已超过5年未见面。内政部驳回了上述讨论的他们长时间分离的理由,称其没有根据。

随后,A女士委托QC Immigration根据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第82(1)条提起上诉。

上诉

我们立即要求从之前的律师那里完整转移文件,并通知了移民及庇护室(初级法庭)关于法律代表变更的情况。我们开始了深入研究,审查文件并采访了所有相关方以收集事实和证据。新的证人陈述被记录下来,额外的文件被要求,照片和收据被收集,一个上诉文件包被仔细准备。鉴于案件的微妙性质,我们就程序向客户提供了建议,以便管理他们的期望。我们还为说普通话的赞助人安排了一名口译员。

在法庭上,我们的律师提出了有说服力的法律论点,案卷资料也大有帮助。呈现了夫妇双方沟通的各种证据。法官确信这对夫妇的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当场就做出了决定——听证会在15分钟内结束。

法院的裁决后来转交给了我们。最终判决审查了案例法,例如Goudey (subsisting marriage – evidence) Sudan [2012] UKUT 00041 (IAC)。当时的上诉法院移民及庇护室主席布莱克法官确认了GA (“Subsisting” marriage) Ghana [2006] UKAIT 00046,其中认为评估婚姻是否持续存在的正确测试如下;

  • 婚姻关系必须在相关时间内持续,但并不需要提供特定的相互爱慕证据。
  • 电话卡的证据能够支持各方通讯的内容,即使这些数据不能确认用于拨打该国电话的具体号码。各方也不必要求彼此书写或发送短信。
  • 在关系期间有许多电话通话的证据是有力的支持,表明他们通过电话维持着他们的关系。

The Judge also referred to Naz (subsisting marriage – standard of proof) Pakistan [2012] UKUT 00040 (IAC) which held that post decision visits by a Sponsor to his spouse are admissible in evidence in appeals to show the marriage is subsisting. Finally, the Judge acknowledged the resistance from Ms. A’s sister.

结论

我们希望这里呈现的案例研究概述了与拒绝入境签证相关的一些问题和顾虑。QC Immigration 有着成功申请和上诉的历史。投入到此案例的深入工作、研究和时间最终是使案例成功的关键。客户常常因为繁琐的移民规则和要求而感到气馁。QC Immigration 非常擅长处理此类复杂案件。请通过 info@qc-immigration.com 或 0203 637 8633 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内政部移民规则,附录FM:家庭成员(2017年3月1日)EC-P部分:作为伴侣的入境许可 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fm-family-members

家庭办公室移民规则,附录 FM-SE:家庭成员指定证据(2017年3月1日)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appendix-fm-se-family-members-specified-evidence

家庭办公室移民规则第8部分:家庭(2017年3月1日)作为在英国居住和定居的人的配偶或民事伴侣,要求获得进入英国的许可,以便定居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part-8-family-members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经修正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经修正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14条:禁止歧视

2002年国籍、移民及庇护法第82(1)条:向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法典(2015年整合版本)第574号法令,第377A条、第377B条、第377C条、第377D条:非自然性行为

案例:

Naz(存续婚姻 - 证明标准)巴基斯坦 [2012] UKUT 00040 (IAC)

古代(存续婚姻 - 证据)苏丹 [2012] UKUT 00041 (IAC)

GA(“现存”的婚姻)加纳 [2006] UKAIT 00046

SSHD –v- 黄 英国上议院案例 11

Beoku-Betts诉SSHD [2008] UKHL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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